典型检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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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6-30 16:22:29  

一、案件事实

自2017年9月19日起,被告人沈文辉按月收取固定报酬,通过微信接受一李姓男子(另案处理)委托,在其租用的房间生产加工发运假冒宝洁公司“P&G”“head & shoulders”“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发露。生产原料及客户信息由李姓男子提供。

2017年9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沈文辉,并当场缴获8种型号规格的假冒“海飞丝”洗发露共计2592瓶,以及用于制假的“海飞丝”空瓶、原料、手动灌装器等物。经鉴定,上述假冒“海飞丝”洗发露共价值人民币84334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17年10月20日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文辉。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沈文辉提起公诉。2018年1月16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文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通过黄埔区院长期向宝洁公司制发的“打假地图”积累了线索后,企业及时维权,知识产权得到刑事保护的成功案例。

本案中遇到了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即何为“一种商标”的问题。侵权人沈文辉未经宝洁公司许可,在假冒的洗发水中使用了宝洁公司注册的“P&G”“head & shoulders”“海飞丝”三个不同的商标图样,应该认定其假冒了一种商标还是三种商标?对此,学界存在两种意见分歧。一是根据商标权“一证一权利”的原则,本案被侵犯的三个商标均经依法注册获得了不同的注册商标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三种商标。二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商标法对于商标性质、功能的规定,对于指向同一品牌并组集注册、不能单独使用的几个商标图案,应当认定为一种商标。经过论证,该院认为权利人在同一件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以上不同注册商标,侵权人以假冒该商品为目的原样仿冒的,基于其假冒行为均指向同一特定商品来源,应当认定其假冒一种注册商标。上述观点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结合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专业性强、争议问题多的特点,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该院以办案中解决该类争议问题为契机,推动了公、检、法三家联签了《关于办理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三方均认同的知识产权理论观点及证据标准和取证要点,作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类案引导侦查取证的重要依据和支点,极大的提高了该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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