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检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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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6-30 16:25:21  

    2019年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温某某、李某君等7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十大诉讼监督案例”之一。该案的基本案情、诉讼经过及主要做法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何某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烟的情况下,经温某明、何某民介绍,将其位于本市黄埔区联和街兴太二路某房屋租赁给张某某存放假烟。期间,何某某、何某民接受张某某的雇请,负责在该窝点假烟的搬运、清点,并案指示将假烟发送至广州、深圳等地销售。同期,被告人温某东接受同案人张某某的雇请,先后召集被告人李某君、李某鸿、李某赛,在同案人张某某租赁的本市白云区穗丰村水均田路46-3号仓库为假烟拆箱打码装箱。期间,被告人温某东使用其本人的面包车等车辆,从本市白云区八斗高速路口等地,接运假烟到上述地点拆箱、打码、装箱等,再运送至深圳、东莞、惠州、佛山等地销售。被告人温某东另还召集被告人温某辉负责上述窝点假烟的运输、搬运等。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本市白云区穗丰村某一楼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君、李某鸿、李某赛、温某辉,并查获了涉案面包车1辆、打码机1套及“黄鹤楼”、“双喜”等7个品牌成品卷烟共9688条,经鉴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243180元;在面包车上查获“黄鹤楼”、“双喜”等5个品牌成品卷烟共698条,经鉴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069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辉抓获,并在上述本市黄埔区联和街兴太二路某房屋内现场查获“黄鹤楼”、“双喜”、“南京”等7个品牌成品卷烟共14408条,经鉴定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088050元。

经检察机关发出追捕文书,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何某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温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检察机关发出追捕文书,2019年9月25日,张某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发出追诉文书,2019年9月25日,温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诉讼经过

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君、李某鸿、李某赛、温某辉、何某辉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19年2月21日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并对参与共同犯罪的同案人温某东、何某民等三名同案犯发出追捕通知书,最终于2019年4月24日及2019年5月1日分别将被告人何某民、温某东追捕到案。2019年4月17日及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君、李某鸿、李某赛、温某辉、何某辉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将犯罪嫌疑人温某东、何某民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6月21日检察机关将两案并案处理,并于2019年7月16日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7名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2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10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目前张某寺、温某明已经提起公诉,还未判决。

    三、主要经验做法

本案案值大、涉案人员多,成功办理打掉了两个销售假烟的窝点,现场缴获的假烟案值近400万元,但其中凸显的分工细化查明上下游产业链难,反侦查意识强主观辩解问题突出,销售行为隐蔽已销售金额查实难等特点,已经并非个例,这使得假烟案在办理中难度越来越大,需引起警惕。本案能成功追捕一名主犯、一名从犯,并从证据细节处着手,多措并举,个个击破,使七名被告均认罪服判,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发挥重要作用,相关经验做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落实两法衔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

该案最早系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的线索,后移交线索由公安机关侦查,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并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帮助公安机关梳理取证的重点和难点,并建议公安机关做好取证同步执法音频视频记录,为后期排除犯罪分子的辩解,提供直接客观证据,同时提前了解犯罪团伙组成人员的信息,针对在逃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固定好归案同案人的指认,为后续追捕追诉打下证据基础。

(二)察微析疑,成功追捕,有效并案,提高办案效率

本案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细致分析现有证据情况,注重证据查看分析的亲历性,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民只有犯罪嫌疑人何某辉一人指认的情况下,通过强化补充讯问犯罪嫌疑人何某辉,着重分析摸清细节,再结合查看手机记录,找到了何某民多次微信转账报酬给何志辉的客观证据等,从而果断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民、温某东、张某寺、温某明四人发出追捕、追诉通知书,并成功将四人追回,其中温某东、张某寺、温某明后来还认定为主犯之一。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有效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主动将后来追捕的两名犯罪分子与前面的五名犯罪分子并案处理,同时集中审理、宣判对于整个犯罪团伙的打击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注重电子证据的运用,攻破嫌疑人主观辩解

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将精力放在查获的假烟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而在逃犯罪分子到案后,却巧妙的辩解“不知道是假烟”,主观是否明知不仅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还会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对此,检察机关从扣押的犯罪分子9台手机着手,引导公安机关做好数据恢复及提取,从上万条的聊天记录中筛选分析,犯罪分子聊天中体现的搬货接货时间、地点、送货单据异常等方面内容;结合送货单据,到存放仓库查看几百箱扣押假烟的外包装纸箱,证实假烟品种的代码是相对固定的,从而翻译了案发前送货单的内容。从证据的细节处着手,进行系统的归纳分析,从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能够有的放矢,最终让七名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特别是其中后续成功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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