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检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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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9-10 00:00:00  

广州黄埔某公司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政罚款  财产查控 终结本次执行

【要旨】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职责,审查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发生变更,在执行中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否则,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起,广州黄埔某公司违反《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在项目场地平整中无证倾倒余泥进行回填达7000多立方米。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如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加处罚款。广州黄埔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该分局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万元、加处罚款30万元。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例行查询后,最终以未发现广州黄埔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经该分局同意,于2018年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发函了解近两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情况,获取该案线索。经现场走访,发现涉案工业园区仍在正常运营中,对广州黄埔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存疑,遂依职权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将调查目标锁定为工业园区的不动产登记权属人——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实地调查取证、调阅法院执行档案及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最终发现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即为广州黄埔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更名。法院仍以广州黄埔某公司为查询名称,因此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监督意见。2018年10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向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怠于行使执行审查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

监督结果。黄埔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一周内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某投资有限公司,对其名下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于同年11月将执行款项60万元全部转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账户,案件执行完毕。

【指导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关系到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将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相结合,从而发现该案线索,消除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带来的消极影响。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明被执行人变更公司名称、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监督人民法院及时变更被执行人,罚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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