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检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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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1-23 12:00:00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诉中监督案

 

(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诉中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关键词】

审判程序 诉中监督 调查核实权

【要旨】

对于当事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诉中监督,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并运用证据盖然性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向法院提出风险提示的监督意见。通过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打击和防范干扰审判秩序的行为,同时也拓宽了检察机关审判程序监督的工作思路。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广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向广州**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为了符合增资工商登记的形式要求,双方签订了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软件公司分别以16万元、40万元向吴某某购买**文化公司20%的股份以及广州市**图书有限公司20%的股份,另外还以944万元注资**文化公司。次日,**软件公司向**文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文化公司完成股东变更和增资的工商登记后,于2012年2月22日向**软件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当日以公司入账需要为由,要求**软件公司出具所谓的因急用周转需要借款的《借款条》。2012年3月3日,双方签订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配套的《委托购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文化公司委托**软件公司向广东**讯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易博士大厦建筑面积1000㎡的房产,购房款为2012年2月22日**文化公司支付给**软件公司的上述1000万元。此后,**软件公司并无参与**文化公司或者广州市**图书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获取股东分红。期间,广东**讯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建于2013年6月4日获得易博士大厦的产权。**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间去至**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办公室提出要履行上述的《委托购房协议》遭到拒绝。2020年1月6日,**文化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软件公司未履行《委托购房协议》为由,请求判令**软件公司履行购房协议,办理手续使**文化公司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否则归还购房款及利息1564万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立案。2020年4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该案审理过程中,**软件公司以**文化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围绕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背景以及委托购房协议有无实际履行的核心事实展开充分的调查核实,获取证人证言、银行书证、产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共计98份,结合证据盖然性原则充分论证,最终确定双方1000万元往来款名为增资入股实为借款,双方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增资入股民事法律关系,亦无委托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文化公司明知双方不存在民事纠纷,却捏造事实,指使代理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驳回**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结合庭审调查认可了检察建议认定的事实,最终以**文化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委托购房协议》并无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虚构事实、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与成诉证据要求低、虚假证据外观不易被觉察不无关系。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监督范围予以拓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事实真相,揭露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伪装,对法院审理工作及时提出审判风险提示,将有利于打击此类严重妨害审判秩序的行为,避免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启动再审程序、执行回转等程序,极大程度上减少当事人的申诉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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