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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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7-21 09:34:4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以上告知书我已看过,      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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