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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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1-19 17:00:00  

广州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

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广州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制定本试点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思路。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构建以效果为根本、质量为关键、数量为基础、智能化为保障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第三条 拓宽案件信息公开渠道。升级优化广州网上检察院微案管平台,不断丰富人大在线监督平台上的公开内容,形成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体,广州网上检察院、广州市人大在线监督平台为补充的多元化公开格局。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五条 扩大法律文书公开范围,全面覆盖“四大检察”主要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以下法律文书:

(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二)民事行政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民事案件抗诉书;

(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书;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逾期未整改落实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第六条 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未成年犯罪,外国人犯罪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第七条 推行法律文书反向公开机制。对涉及敏感群体或事件,可能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抄送案管部门。必要时,由案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通过广州网上检察院公开文书的类型、文号、案由和不公开具体内容的理由等,有序扩大法律文书公开覆盖面。

第八条 改进法律文书公开时机。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开,逾期未整改落实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在逾期之日起七日内公开,其他列入公开范围的法律文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提升公开效果。

第九条 对本试点意见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律文书,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其他列入公开范围的法律文书,在新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之前,暂时通过广州网上检察院公开。

第十条 对应公开的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需要匿名处理或屏蔽相关内容的,依照《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执行;对应公开的其他法律文书中,需要匿名处理或屏蔽相关内容的,参照《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改进法律文书公开的审核方式。办案检察官应当将制作的公开版法律文书报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由办案检察官负责直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原要求公开的法律文书)或广州网上检察院(新增公开的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二条 推行并完善法律文书公开智能审核软件,扩大适用范围至各类应公开的法律文书,逐步实现公开版法律文书自动生成、智能审核、一键发布,提升文书处理便捷性和公开效率。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以下案件信息列入重要案件信息公开范围,一般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开:

(一)市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宣判等情况;

(二)各区院审查起诉的原副处级以上或者监察机关移送前已经在官方网站公开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宣判等情况;

(三)全市两级院办理的涉黑或重大涉恶案件,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宣判等情况;

(四)全市两级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公告、提起诉讼、开庭宣判等情况。

对办案效果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能够传导检察正能量的“四大检察”典型案例,应当作为重要案件信息适时公开。

第十四条 本试点意见第十三条所列的重要案件信息,由办案检察官负责拟制,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批后,由办案检察官直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

第十五条 对媒体已经报道、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确需公开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宣判等信息的,由负责舆情监测的职能部门提出,经院领导审批后抄送办案部门。然后,由办案检察官按照本试点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上访较为集中且诉求回应强烈的案件,确需公开办理进展或处理结果等信息的,由负责控告信访的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抄送办案部门。然后,由办案检察官按照本试点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的重要案件信息,在公开之前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在全省、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案件的重要案件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层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公开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八条 规范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内容和格式要求,力求做到标题简约、格式规范、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及时高效,确保公开质效。

 

第四章 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探索拓展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网上查询范围,推动扩大至公益诉讼相关程序性信息。

第二十条 以开展业务统计专项督查为契机,突出加强对案件信息填录工作的督查,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填录相关信息,夯实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基础。

第二十一条 推行并完善流程监控、案卡回填、检察统计审核等软件,提升案件信息填录审核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在当事人网上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时,加大主动推送力度,丰富推送内容,优化用户体验,增强推送、接收信息的便捷性,提升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质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禁止性规定。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或者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程序性信息,提供当面查询,不得提供网上查询。

 

第五章  网上办理辩护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推广应用自助阅卷一体机、远程听取意见系统,形成本地阅卷与异地阅卷于一体、当面书面与视频听取意见相互补充的智慧服务模式。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上线辩护代理业务跟进反馈、法律文书远程送达等系统,优化并丰富广州网上检察院微案管平台功能,提升网上办理辩护代理业务质效。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填录、法律文书公开版和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拟制质量和公开时效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要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促进公开效果、质量、数量和效率的统一,避免引发甚至激化负面舆情。

第二十八条 案管部门要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和提醒预警机制,督促办案检察官依法、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定期统计、通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探索并推动在广州网上检察院微案管平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搭建外部评价反馈功能模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案件信息公开质效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新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之前,办理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暂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及相关规范执行;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暂执行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案件信息公开中的操作规范、技术处理、版式标准等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试点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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